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財政局,各直管縣財政局,雄安新區管委會,省直各部門: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政府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修訂了《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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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政府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
。ㄒ唬┴斦再Y金形成的資產;
。ǘ﹪艺{撥的資產;
。ㄈ┌凑諊乙幎ńM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ㄋ模┙邮芫栀浐推渌婪ù_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ǘ┵Y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ㄈ┵Y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四)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目標是:保障履職、配置科學、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審批,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處置等事項;
。ㄈ┙⒑屯晟菩姓聵I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四)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下級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ㄎ澹┙M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編報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并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ū静块T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ǘ┴撠熃M織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三)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并督促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時錄入、更新、維護資產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門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
。ㄎ澹┴撠煵⒍酱俦静块T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邮芡墝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財政部門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使用保管、維修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事項的報批手續;
(三)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資產實施專項管理,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ㄋ模┴撠煴締挝毁Y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
。ㄎ澹┙邮苤鞴懿块T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和存量資產使用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匹配,本著科學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C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ㄈ┬略雎氊熀凸ぷ魅蝿,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后需更新;
。ㄎ澹┢渌麘斉鋫滟Y產的情況。
第十二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下一年度業務需求、資產存量與使用、報廢更新等情況填報新增資產配置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
。ǘ┲鞴懿块T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初審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新增資產配置計劃進行復審,符合資產配置要求的,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新增資產配置計劃,未列入新增資產配置計劃的,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以及組建臨時機構等需要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采購制度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及時辦理驗收、登記和入賬,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進行財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及舉辦經濟實體。除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其他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投資興辦實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設置總賬和明細分類賬,對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進行可行性論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及財政資金基本保障、定額定向補助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及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資產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認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部安排本單位使用。
第六章 資產清查核實和資產評估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確定資產權屬、確認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ǘ┻M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ㄈ┰馐苤卮笞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少Y產嚴重損失的;
。ㄋ模⿻嬓畔乐厥д婊蛘邍匈Y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ㄎ澹⿻嬚甙l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資產核實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中認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等確認批復,并核定資產總額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資產損失的核銷按照《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資〔2016〕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ㄒ唬┤〉脹]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ㄋ模┖喜、分立、清算的;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聵I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ㄆ撸┮勒諊矣嘘P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ㄒ唬┙浥鷾市姓聵I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ㄋ模┌l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且不影響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公開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資產報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各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公開本部門本單位占有國有資產情況。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對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更新資產管理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五條 對于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并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級政府授權其他機構履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活動實施特殊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九條 各設區市、直管縣財政部門、省直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冀財資〔2016〕76號)同時廢止。